補助資格認定及補助方式
壹:
一、左列各項補助資格,保險對象不需向本局提出申請。
二、由各補助單位按月提供本局符合補助名單之資料,於健保費開計作業中予以扣減補助。
三、保險對象如有應受補助而未獲補助,可能係補助名單之資料(身份證號及出生)變更,或係補助名單資料延遲送達本局所致,可以向補助單位、各縣市政府社政單位、本局或投保單位洽詢。
開辦 年月 |
補助項目及對象 | 補助單位 | 補助自付 健保費額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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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03 | 年滿70歲以上中低收入老人 | 內政部 | 全額 |
極重度、重度身心障礙 | 內政部 | 全額 | |
中度身心障礙 | 1月2日 | ||
輕度身心障礙 | 各縣市政府 | 1月4日 | |
公保滿30年 (仍在職者) |
投保單位 | 全額 | |
退休人員保險併計公保年資未滿30年 (未請領養老給付者) |
銓敘部、退休人員保險之要保單位 | 最高上限至地區人口保費 | |
退休人員保險併計公保年資滿30年 (未請領養老給付者) |
全額 | ||
8407 | 高雄市65歲以上老人 | 高雄市政府 | 最高上限為659元 |
高雄市中度、輕度身心障礙 | 全額 | ||
8508 |
臺北市65歲老人、年滿55歲之原住民 一、98年1月1日前年滿65歲老人或年滿55歲之原住民,且設籍並實際居住臺北市滿1年者。 二、老人或申報該老人為受扶養人之納稅義務人,最近1年綜合所得總額合計未達申報標準或稅捐稽徵機關核定之綜合所得稅稅率未達21%者。 三、未獲其他政府機關健保費自付額之全額補助者。 |
臺北市政府 | 最高上限至地區人口保費 |
8704 | 蘭嶼鄉原住民 (以第2、3類及第6類第2目地人口身份投保者) |
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 | 全額 |
8708 | 原住民 (以第6類第2目地區人口身份投保,年滿55歲以上及未滿20歲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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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03 | 僑生補助 (於學校以第6類第2目地區人口身份投保者) |
行政院 僑務委員會 |
1月2日 |
8909 | 海青僑生 (於學校以第6類第2目地區人口身份投保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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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01 | 失業被保險人 (領取失業給付或職訓津貼者) |
勞工保險局 | 全額 |
9401 | 基隆市65歲以上老人(96年5月22日前設籍者) | 基隆市政府 | 最高上限為659元 |
基隆市55歲以上原住民(96年5月22日前設籍者) | |||
9406 | 桃園縣年滿65歲至69歲中低收入老人 | 桃園縣政府 | 最高上限至地區人口保費 |
9411 | 臺南市年滿65歲至69歲中低收入老人 | 臺南市政府 | 最高上限至地區人口保費 |
9507 | 臺南市中石化污染安南區居民 (94年6月30日以前設籍顯宮、鹿耳、四草等裡) 及經濟部列冊員工 |
臺南市政府衛生局 | 最高上限至地區人口保費 |
9509 | 臺東縣年滿65歲至69歲中低收入老人 | 臺東縣政府 | 最高上限至地區人口保費 |
新竹市年滿65歲至69歲中低收入老人 | 新竹市政府 | 最高上限至地區人口保費 | |
9601 | 失業被保險人(領取失業給付或職訓津貼者) 失業時隨同轉出之眷屬 ( 受補助者限以第6類第2目地區人口身份投保,及以第1、2、3類眷屬身份投保者 ) |
勞工保險局 | 全額 |
臺北市原住民 (年滿20歲至未滿55歲,設籍並實際居住臺北市6個月以上,因非自願性失業、家庭經濟突陷困境或類似特殊情況,致全民健康保險中斷加保且未請領其他機關同性質之補助者,經由北市原民會審核各區公所送交申請者名冊通過後,補助每年每人自付健保費以不超過3個月為限。) |
臺北市政府原住民事務委員會 | 全額 | |
9606 | 桃園縣百歲老人 | 桃園縣政府 | 最高上限至地區人口保費 |
9703 | 臺中市年滿65歲至69歲中低收入老人 | 臺中市政府 | 最高上限至地區人口保費 |
臺北縣年滿65歲至69歲中低收入老人 | 臺北縣政府 | 最高上限至地區人口保費 | |
9709 | 花蓮縣年滿65歲至69歲中低收入老人 | 花蓮縣政府 | 最高上限至地區人口保費 |
9801 | 臺北縣65歲以上老人 (設籍滿1年以上,年滿65歲以上者,且本人或申報其為受扶養人之納稅義務人之綜合所得稅累進稅率百分之6%以下者。) |
臺北縣政府 | 最高上限至地區人口保費 |
中低收入戶未滿18歲兒童及少年 | 內政部 兒童局 |
全額 | |
9807 | 彰化縣年滿65歲至69歲中低收入老人 | 彰化縣政府 | 最高上限至地區人口保費 |
雲林縣年滿65歲至69歲中低收入老人 | 雲林縣政府 | 最高上限至地區人口保費 |
貳:
一、外配於設籍前,自符合資格當月起補助其每月應自付之健保費。
二、本局取自國民年金保險已認定符合所得未達一定標準資料比對產生,或由民眾自行向本局各分局申請認定符合資料。
三、本項補助至98年12月止。
四、補助相關疑義,可洽健保局免費服務電話: 0800-030598洽詢。
開辦 年月 |
補助項目 及對象 |
補助單位 | 補助自付健保費額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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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01 | 設籍前之經濟 弱勢外籍配偶 |
內政部入出 國及移民署 |
一、未達最低生活費一點五倍,且未超過臺灣地區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之一倍者,補助50%。 二、達最低生活費一點五倍以上,未達二倍,且未超過臺灣地區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之一點五倍者,補助30%。 |
參:
一、本案自98年6月1日起開始補助,由保險對象檢具相關資料向本局各分局或聯絡辦公室提出申請,經本局認定符合資格者,自申請當月開始補助。
二、已辦理國民年金保險認定符合所得未達一定標準者,本局將主動取得資料辦理保費補助事宜,民眾不須重複申請。
開辦 年月 |
補助項目及對象 | 補助單位 | 補助自付健保費額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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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06 | 菸品健康福利捐補助經濟弱勢保險對象 | 行政院衛生署 |
一、未達最低生活費一點五倍,且未超過臺灣地區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之一倍者,補助1/2。 二、達最低生活費一點五倍,未達二倍,且未超過臺灣地區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之一點五倍者,補助1/4。 |